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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 國內北中綜合

檢察官:馬道明品行欠佳 犯罪之手段惡劣 猖狂惡徒馬道明犯罪前科累累.告女記者

on: 2015-10-11In: 國內北中綜合, 跑馬燈訊息, 高屏雲嘉南
檢察官:馬道明品行欠佳 犯罪之手段惡劣 猖狂惡徒馬道明犯罪前科累累.告女記者
馬道明犯罪前科累累.檢察官:惡徒告女記者.惡行再添一案

猖狂惡徒馬道明犯罪 高雄檢察署提起公訴、賤踏媒體界如糞土

賤踏媒體界如糞土惡徒馬道明遭高雄地法院判刑並罰款及賠償

馬道明犯罪惡行:朱姓中藥商在大陸往生、惡徒馬道明向家屬偽稱死者欠其300萬元、馬道明開著賓士車到高雄三民區博愛路朱家,欲強行向家屬詐財之內幕(江西洪姓台商在場、死者家屬錄影),期待檢調偵辦查真相為社會除害。

     猖狂惡徒馬道明犯罪前科累累.告女記者.惡行再添一案

  綜合報導 / 犯罪前科累累的馬道明,因案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及判賠罰款確定,被媒體蔡姓女記者報導,馬道明不滿罪行被報導,針對女記者提告毀謗,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不起訴,還女記者白。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字6090號不起訴書指出,原告馬道明捏造子虛鳥有之事,在報紙刊登汙衊高雄市記者公會前理事長,經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及判賠罰款確定;本案被告(即蔡姓女記者)在媒體所報導,其新聞內容為本案原告馬道明觸法之真實內容,經偵查,蔡姓女記者不予起訴。

蔡姓女記者稱,其遭此無端官司之打擊、身心憔悴,導致恍神走路摔倒,膝蓋、臉部都受傷(如圖)。

蔡姓女記者秉持媒體天職報導新聞,竟遭罪犯馬道明告上法庭,該記者曾對外稱,其遭此無端官司之打擊、身心憔悴,導致恍神走路摔倒,膝蓋、臉部都受傷(如圖)。
被檢查官指品行欠佳、犯罪之手段惡劣的馬道明(男、46年次、有多項犯罪前科、住高雄市鼓山區美術東二路132巷)明知蔡姓女記者所報導為真、並不構成毀謗,為打擊非我族類、排除異己的目的,只得下狠手使出提告手段,其為意圖造成媒體之寒蟬效應,避免其他記者接續披露報導他更多的罪行。

 

高雄市刑警大隊刑警辛永發-大樓監視影像(如圖)

馬道明悖離常理不在住居地警分局或地檢署提告,而捨近求遠,赴鳳山區高雄市警察局刑警大隊提告,此內幕詭譎,尤其,蔡姓女記者並未接獲市刑大的任何案件通知,高雄市刑警大隊一位辛姓刑警(如圖)及另一位小隊長,疑與上級或有利害相關人士勾串、利用職務之便、假公濟私,以辦案之名欲行施壓之實,刑警到蔡姓女記者住處(即媒體辨公室)大廈,在一樓管理室,向管理員黃O亭散播指稱蔡姓女記者因案被告,這位刑警自稱他系來找蔡記者辦案,刑警令管理員黃O亭撥蔡記者住處對講機,接通後刑警再次向接話人林O燦(蔡姓女記者媒體同事)指稱蔡姓女記者因案被告,並表示要上樓找蔡記者,被林O燦拒絕,這位小隊長及刑警將善良百姓女記者當重大惡犯,急欲捉拿之目的令人百思不解,其知法犯法膽大包天,全民聞之必瞠目咋舌,其囂張行徑真是匪夷所思。(按:辛姓刑警及另一位小隊長自稱到蔡記者辦公室辦案之日,卻在蔡姓女記者接獲市刑大通知之前14天,當事人女記者懷疑警方欲向其施壓撤下其所報導之新聞未果,事後再補開通知單),究竟是何方神聖能使這位小隊長、刑警甘冒濫權違法辦私案?之中必有驚人違法的秘密,有待檢調單位深入追查偵辦。2019/02/05                                                                                                                                                        

 馬道明品行欠佳犯罪手段惡劣、法院判刑並罰款及賠償

 惡徒馬道明遭高雄地法院判刑並罰款及賠償、賤踏媒體界如糞土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指馬道明捏造子虛烏有之事汙衊前理事長,犯妨害名譽罪,高雄地方法院判刑並判罰款及賠款。馬道明(男、46年次、有前科、住高雄市鼓山區美術東二路132巷),涉嫌多案犯犯案件,法務部調查局(南機肅字第10376523400號)案、103年度偵字21974號、偵字28998號案,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13375號案、104年度他5511號案,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197號案、及其它未解密與未爆光之多件不法案。惡徒馬道明因涉嫌不法案,遭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調查站約談調查,製作調查筆錄(檢察官104年1月5日起訴書證據清單第4項及該案判決書均有明載,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調查站,調南機肅字第10376523400號函)。高雄地方法院案判決書明載,本件被告馬道明所為不實傳述,實係被告馬道明捏造子虛烏有之事汙衊前理事長,於報紙刊登不實聲明,散布範圍廣泛,影響前理事長名譽層面深遠,使其名譽遭受負面影響,所為誠無足取。  惡徒馬道明以詆毀減損前理事長之人格為其目的,惟,馬道明於庭訊自辯稱,其所涉嫌不法案疑為前理事長所檢舉,遂羅織子虛烏有之事,於報紙、很角色周刊,刊登污衊、誹謗前理事長之不實言論。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馬道明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故意,接續於報紙、很角色周刊,刊登不實廣告,以此方式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前理事長之名譽。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馬道明於前揭報紙刊登不實聲明,影響前理事長層面廣泛,且馬道明及其辯護律師所提出各項證據、證人、無一可資證明馬道明散布本件不實言論前進行查證,無理由確信為真實,足證馬道明以詆毀減損前理事長之人格為其目的,顯非善意發表言論,犯案事證明確。判決書指出,馬道明於前揭報紙刊登不實聲明,散布範圍廣泛,影響前理事長名譽層面深遠,使其名譽遭受負面影響,所為誠無足取奉勸,馬道明為惡者滅絕子孫,人在做天在看.勿妄僥倖,回頭是岸。。

惡徒馬道明遭高雄地法院判刑並罰款及賠償、賤踏媒體界如糞土

綜合報導 / 惡徒馬道明犯刑法之加重誹謗罪遭高雄地檢署提起公訴 (馬道明、男、46年次、有前科、住高雄市鼓山區美術東二路132巷),檢察官起訴書指出,馬道明與前理事長為高雄市新聞記者公會前後任理事長,馬道明竟捏造子虛烏有之事,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妨害各譽之犯意,連續在報紙、很角色周刊,刊登不實內容指摘貶損前理事長名譽之事,致前理事長之名譽受損。
高雄地檢署起訴書指出,馬道明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法提起公訴。秉於謹慎、公正偵查,本案承辦檢察官向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閱馬道明遭調查局偵辦之案件、查證後認馬道明刊登不實內容具體指摘貶損前理事長名譽,將其以妨害名譽提起公訴。

檢察官指馬道明品行欠佳、惡劣犯罪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

高雄市記者公會馬道明遭高雄地檢署提起公訴,起訴書指出,馬道明與前理事長是高雄市新聞記者公會前後任理事長,馬道明竟捏造子虛烏有之事,不擇手段意圖散布不實謠言等,致使前理事長名譽受損,惡徒馬道明連續在報紙、很角色周刊,刊登污衊、毀謗前理事長之不實內容言論內容,指摘貶損前理事長名譽之事,致前理事長名譽受損。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將馬道明提起公訴。秉於謹慎、公正偵查,承辦本案檢察官向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取馬道明遭調查局偵辦之案件、查證後認馬道明刊登不實內容具體指摘貶損前理事長名譽,將其以妨害名譽提起公訴。                           

檢察官:馬道明品行欠佳、惡劣犯罪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

惡徒馬道明遭高雄地法院判刑並罰款及賠償、賤踏媒體界如糞土

 

高雄地方法院法院判決書指出,馬道明捏造子虛烏有之事,在報章、雜誌刊登污衊、毀謗前理事長妨害名譽案件(馬道明、男、46年次、有多項前科、住高雄市鼓山區美術東二路132巷),高雄地方院判刑並判處罰款及判决賠款確定。經提起上訴,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原審適用法律違誤,量刑過輕,請求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惡徒馬道明捏造子虛烏有之事,污衊、毀謗前理事長妨害名譽案件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提起上訴,檢察官認原審適用法律違誤,量刑過輕,請求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檢察官指出「馬道明之品行欠佳」,「多次」以文字在報章、雜誌刊登足以污衊、毀損前理事長名譽之事,「犯罪之手段惡劣」,犯後毫無悔改之意,變本加厲多次在數家新聞媒體刊登污衊、毀謗前理事長名譽之事等情。惡徒馬道明(男、46年次、有前科、住高雄市鼓山區美術東二路132巷),馬道明在近期涉嫌再犯之罪,檢察署在偵查及法院在審理案件,法務部調查局(南機肅字第10376523400號)案、103年度偵字21974號、偵字28998號案,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13375號案、104年度他5511號案,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197號案、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19202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613號及其它多件未來將爆光之案件。馬道明於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及第一審高雄地方法院自為狡辯稱自己並非遂羅織子虛烏有之事,連續在報紙、很角色周刊,刊登污衊、毀謗前理事長之不實言論。本案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提起上訴「104年度請上字第328號」,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出「馬道明之品行欠佳」,「多次」以文字在報章、雜誌刊登足以毀損前理事長名譽之事,「犯罪之手段惡劣」,犯後毫無悔改之意,變本厲多次在數家新聞媒體刊登毀誹前理事長名譽之事等情。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在上訴書指出,原審適用法律違誤,量刑過輕,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惡徒馬道明為已故里長、議員、立委朱星羽身邊之民進黨深綠黨員,後來因故與民進黨漸行漸遠走頭無路而離開民進黨。惡徒馬道明於民國93年底經友人陳O政介紹,在馬道明租屋處(高雄市三民區孝順街49號)與前理事長相識,民國94年由前理事長助其以台灣網記者加入為公會會員,在此之前馬道明並未在新聞媒體單位擔任過任何職務。馬道明加入公會為會員之後,設立「很角色雙週刊」以長袖善舞卑劣的手段四處坑善良人的財物,害人不淺罪惡至極,多數受害人噤若寒蟬、少數受害人向司法機關提告討餞。   前理事長引薦馬道明加入公會後,當時曾背負正負兩極批評,然昔日評論雖已如雲煙;如今前理事長身歷被惡徒馬道明過河拆橋、恩將仇報的慘痛深淵,似為咎由自取,其為「瓶花力盡無風墮」抑「爐火灰深到曉溫」,非身歷其境者、絕無法感同身受,足以世人引以為鑑。奉勸,馬道明為惡者滅絕子孫,人在做天在看.勿妄僥倖,回頭是岸。

猖狂惡徒馬道明犯罪前科累累.告女記者.惡行再添一案

       惡徒馬道明犯罪高雄地檢署提起公訴、賤踏媒體界如糞土

馬道明犯罪惡行:朱姓中藥商在大陸往生、惡徒馬道明向家屬偽稱死者欠其300萬元、馬道明開著賓士車到高雄三民區博愛路朱家,欲強行向家屬詐財之內幕(江西洪姓台商在場、死者家屬錄影),待檢調偵辦查真相為社會除害。

猖狂惡徒馬道明犯罪前科累累.告女記者.惡行再添一案

     猖狂惡徒馬道明犯罪前科累累.告女記者.惡行再添一案

  綜合報導 / 犯罪前科累累的馬道明,因案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及判賠罰款確定,被媒體蔡姓女記者報導,馬道明不滿罪行被報導,針對女記者提告毀謗,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不起訴,還女記者白。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字6090號不起訴書指出,原告馬道明捏造子虛鳥有之事,在報紙刊登汙衊高雄市記者公會前理事長,經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及判賠罰款確定;本案被告(即蔡姓女記者)在媒體所報導,其新聞內容為本案原告馬道明觸法之真實內容,經偵查,蔡姓女記者不予起訴。

 

蔡姓女記者稱,其遭此無端官司之打擊、身心憔悴,導致恍神走路摔倒,膝蓋、臉部都受傷(如圖)。

蔡姓女記者秉持媒體天職報導新聞,竟遭罪犯馬道明告上法庭,該記者曾對外稱,其遭此無端官司之打擊、身心憔悴,導致恍神走路摔倒,膝蓋、臉部都受傷(如圖)。
被檢查官指品行欠佳、犯罪之手段惡劣的馬道明(男、46年次、有多項犯罪前科、住高雄市鼓山區美術東二路132巷)明知蔡姓女記者所報導為真、並不構成毀謗,為打擊非我族類、排除異己的目的,只得下狠手使出提告手段,其為意圖造成媒體之寒蟬效應,避免其他記者接續披露報導他更多的罪行。

 

高雄市刑警大隊刑警辛永發-大樓監視影像(如圖)

馬道明悖離常理不在住居地警分局或地檢署提告,而捨近求遠,赴鳳山區高雄市警察局刑警大隊提告,此內幕詭譎,尤其,蔡姓女記者並未接獲市刑大的任何案件通知,高雄市刑警大隊一位辛姓刑警(如圖)及另一位小隊長,疑與上級或有利害相關人士勾串、利用職務之便、假公濟私,以辦案之名欲行施壓之實,刑警到蔡姓女記者住處(即媒體辨公室)大廈,在一樓管理室,向管理員黃O亭散播指稱蔡姓女記者因案被告,這位刑警自稱他系來找蔡記者辦案,刑警令管理員黃O亭撥蔡記者住處對講機,接通後刑警再次向接話人林O燦(蔡姓女記者媒體同事)指稱蔡姓女記者因案被告,並表示要上樓找蔡記者,被林O燦拒絕,這位小隊長及刑警將善良百姓女記者當重大惡犯,急欲捉拿之目的令人百思不解,其知法犯法膽大包天,全民聞之必瞠目咋舌,其囂張行徑真是匪夷所思。(按:辛姓刑警及另一位小隊長自稱到蔡記者辦公室辦案之日,卻在蔡姓女記者接獲市刑大通知之前14天,當事人女記者懷疑警方欲向其施壓撤下其所報導之新聞未果,事後再補開通知單),究竟是何方神聖能使這位小隊長、刑警甘冒濫權違法辦私案?之中必有驚人的秘密,有待檢調單位深入追查偵辦。2019/02/05                                                                                                                                                        

                                                                       

馬道明品行欠佳犯罪手段惡劣、法院判刑並罰款及賠償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指馬道明捏造子虛烏有之事汙衊前理事長,犯妨害名譽罪,高雄地方法院判刑並判罰款及賠款。馬道明(男、46年次、有前科、住高雄市鼓山區美術東二路132巷),涉嫌多案犯犯案件,法務部調查局(南機肅字第10376523400號)案、103年度偵字21974號、偵字28998號案,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13375號案、104年度他5511號案,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197號案、及其它未解密與未爆光之多件不法案。惡徒馬道明因涉嫌不法案,遭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調查站約談調查,製作調查筆錄(檢察官104年1月5日起訴書證據清單第4項及該案判決書均有明載,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調查站,調南機肅字第10376523400號函)。高雄地方法院案判決書明載,本件被告馬道明所為不實傳述,實係被告馬道明捏造子虛烏有之事汙衊前理事長,於報紙刊登不實聲明,散布範圍廣泛,影響前理事長名譽層面深遠,使其名譽遭受負面影響,所為誠無足取。  惡徒馬道明以詆毀減損前理事長之人格為其目的,惟,馬道明於庭訊自辯稱,其所涉嫌不法案疑為前理事長所檢舉,遂羅織子虛烏有之事,於報紙、很角色周刊,刊登污衊、誹謗前理事長之不實言論。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馬道明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故意,接續於報紙、很角色周刊,刊登不實廣告,以此方式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前理事長之名譽。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馬道明於前揭報紙刊登不實聲明,影響前理事長層面廣泛,且馬道明及其辯護律師所提出各項證據、證人、無一可資證明馬道明散布本件不實言論前進行查證,無理由確信為真實,足證馬道明以詆毀減損前理事長之人格為其目的,顯非善意發表言論,犯案事證明確。判決書指出,馬道明於前揭報紙刊登不實聲明,散布範圍廣泛,影響前理事長名譽層面深遠,使其名譽遭受負面影響,所為誠無足取。

惡徒馬道明犯刑法之加重誹謗罪遭高雄地檢署提起公訴

本社訊 / 惡徒馬道明犯刑法之加重誹謗罪遭高雄地檢署提起公訴 (馬道明、男、46年次、有前科、住高雄市鼓山區美術東二路132巷),檢察官起訴書指出,馬道明與前理事長為高雄市新聞記者公會前後任理事長,馬道明竟捏造子虛烏有之事,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妨害各譽之犯意,連續在報紙、很角色周刊,刊登不實內容指摘貶損前理事長名譽之事,致前理事長之名譽受損。
高雄地檢署起訴書指出,馬道明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法提起公訴。秉於謹慎、公正偵查,本案承辦檢察官向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閱馬道明遭調查局偵辦之案件、查證後認馬道明刊登不實內容具體指摘貶損前理事長名譽,將其以妨害名譽提起公訴。

檢察官指馬道明品行欠佳、惡劣犯罪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

馬道明品行欠佳犯罪手段惡劣、法院判刑並罰款及賠償

馬道明遭高雄地檢署提起公訴,起訴書指出,馬道明與前理事長是高雄市新聞記者公會前後任理事長,馬道明竟捏造子虛烏有之事,不擇手段意圖散布不實謠言等,致使前理事長名譽受損,惡徒馬道明連續在報紙、很角色周刊,刊登污衊、毀謗前理事長之不實內容言論內容,指摘貶損前理事長名譽之事,致前理事長名譽受損。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將馬道明提起公訴。秉於謹慎、公正偵查,承辦本案檢察官向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取馬道明遭調查局偵辦之案件、查證後認馬道明刊登不實內容具體指摘貶損前理事長名譽,將其以妨害名譽提起公訴。                           

檢察官:馬道明品行欠佳、惡劣犯罪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

高雄地方法院法院判決書指出,馬道明捏造子虛烏有之事,在報章、雜誌刊登污衊、毀謗前理事長妨害名譽案件(馬道明、男、46年次、有多項前科、住高雄市鼓山區美術東二路132巷),高雄地方院判刑並判處罰款及判决賠款確定。經提起上訴,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原審適用法律違誤,量刑過輕,請求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惡徒馬道明捏造子虛烏有之事,污衊、毀謗前理事長妨害名譽案件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提起上訴,檢察官認原審適用法律違誤,量刑過輕,請求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檢察官指出「馬道明之品行欠佳」,「多次」以文字在報章、雜誌刊登足以污衊、毀損前理事長名譽之事,「犯罪之手段惡劣」,犯後毫無悔改之意,變本加厲多次在數家新聞媒體刊登污衊、毀謗前理事長名譽之事等情。惡徒馬道明(男、46年次、有前科、住高雄市鼓山區美術東二路132巷),馬道明在近期涉嫌再犯之罪,檢察署在偵查及法院在審理案件,法務部調查局(南機肅字第10376523400號)案、103年度偵字21974號、偵字28998號案,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13375號案、104年度他5511號案,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197號案、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19202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613號及其它多件未來將爆光之案件。馬道明於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及第一審高雄地方法院自為狡辯稱自己並非遂羅織子虛烏有之事,連續在報紙、很角色周刊,刊登污衊、毀謗前理事長之不實言論。本案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提起上訴「104年度請上字第328號」,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出「馬道明之品行欠佳」,「多次」以文字在報章、雜誌刊登足以毀損前理事長名譽之事,「犯罪之手段惡劣」,犯後毫無悔改之意,變本厲多次在數家新聞媒體刊登毀誹前理事長名譽之事等情。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在上訴書指出,原審適用法律違誤,量刑過輕,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惡徒馬道明為已故里長、議員、立委朱星羽身邊之民進黨深綠黨員,後來因故與民進黨漸行漸遠走頭無路而離開民進黨。惡徒馬道明於民國93年底經友人陳O政介紹,在馬道明租屋處(高雄市三民區孝順街49號)與前理事長相識,民國94年由前理事長助其以台灣網記者加入公會為會員,在此之前馬道明並未在新聞媒體單位擔任過任何職務。馬道明加入記者公會為會員之後,設立「很角色雙週刊」,以長袖善舞卑劣的手段四處坑取善良人的財物、多數受害人噤若寒蟬、少數受害人向司法機關提告討餞。                                      奉勸,馬道明為惡者滅絕子孫,人在做天在看.勿妄僥倖,回頭是岸。

前理事長引薦馬道明加入公會,當時曾背負正負兩極批評,然昔日評論雖已如雲煙;如今前理事長身歷被惡徒馬道明過河拆橋、恩將仇報的慘痛深淵,似為咎由自取,其為「瓶花力盡無風墮」抑「爐火灰深到曉溫」,非身歷其境者、絕無法感同身受,足以世人引以為鑑。奉勸,馬道明為惡者滅絕子孫,人在做天在看.勿妄僥倖,回頭是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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