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車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格位 自三月一日起執法取締
林憲偉 / 在臺北市因停車困難,常有燃油車佔用電動車的專用停車格位情事,但這種情形從三月一日起將會被罰六百元至一千二百元了,請駕駛人要多加注意。
配合交通部一一二年九月十三日交路字第1125012672號令訂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臺北市停管處為管理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減少燃油車占用情形,自今年三月一日起燃油車輛違規占用將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之一條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臺北停管處指出,依「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規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於格位標線內劃設綠色內框線,並設有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標示牌面,充電專用格位僅供電動汽車充電使用,充電使用時間限制依地方主管機關公告,燃油車輛不得占用。
停管處提醒民眾停車時應注意停車位種類,勿違規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另電動車汽車充電專用格位仍以差別費率計費(每小時加收十元;未充電者每小時再加收十元,合計每小時加收二十元),未來將逐步改採以度計費。202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