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法三讀 禁胎兒供細胞 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
林憲偉 / 歷經10年催生,立法院4日通過再生醫療專法,條文明定,為避免無行為能力者被迫提供細胞,排除嬰兒做為細胞提供者,羊水、臍帶、胎盤則可做為組織來源;而成年無行為能力者提供細胞時,須經代理人公證,明定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違者最高開罰新台幣2000萬元,而執行再生技術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但恩慈治療有條件免完成人體試驗。
法案三讀後,國民黨立委陳菁徽表示,作為一名立法委員、也是一位醫師,她非常榮幸地可以見證再生醫療專法通過的歷史時刻。專法的通過,象徵著希望之光照耀重難罕病患者的生命。
陳菁徽說,台灣的高品質醫療聞名全球,被國際社會廣泛認可,健康醫療表現在全 球名列前茅。近年來,隨著細胞治療技術發展精進,再生醫療技術的發展突飛猛進,在組織修復和慢性疾病的治療上有非常大的潛力。
陳菁徽提到,癌症長久以來一直是國人的主要死因之一,許多病患和家庭在面對癌症和其他罕見病時,把希望寄託在這項前沿科技上。然而,因為法規不完善,許多病患被迫前往國外尋求治療,面臨著巨大的風險和不確定性。這不僅是一場身體與疾病的抗戰,更是對心理和經濟狀況的雙重折磨。
陳菁徽指出,因此,在第十一屆國會的第一個會期,加快腳步,成功三讀通過了再生醫療專法。這是一部新穎的法律,很多內容規範都是「授權主管機關定辦法」,所以其實有很多子細部辦法還在草擬中,這些都涉及病人的權益保護。
陳菁徽希望病人可以接受最新科技的幫助,但也希望病患的健康權都能妥善受到照顧。未來,將有更全面的法規和監管機制來保障再生醫療的安全性、品質和有效性,讓國人面對重、難、罕疾病,多了一個嘗試的機會。
陳菁徽說,衷心的祝福,每一位患者都能安全地、及時地接受到進步的醫療服務協助,重新找回人生的希望。2024/06/04
圖: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再生醫療」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