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推「10天病假權」 違規最重罰100萬 保障勞工!
林憲偉 / 長榮航空公司孫姓空服員於今年9月22日、24日執行臺灣往返米蘭之BR95、BR96航班任務,因身體健康狀況急劇惡化,最終返臺於10月10日不幸離世,引發外界對於孫員為何需要抱病服勤、事件處置是否遵照標準作業流程處理,以及長榮航空對於組員之績效管理方式、請假制度等相關勞動條件內涵之高度關注,同時也對於現有勞動法令對於勞工「病假權」保障是否充足產生疑慮。
為釐清整起事件經過,以檢討現有法制是否有可再精進之處,勞動部責成職業安全衛生署會同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於10月13日至11月10日進行當班客艙組員、孫員家屬以及工會代表之訪談,並針對長榮航空實施勞動檢查,調查重點聚焦於孫姓組員於BR95、BR96航班任務執勤情形與病程發展、相關人員之處置以及長榮航空對於組員之勤惰管理進行釐清,以藉由不同視角,還原事件經過,並就長榮航空對於組員勤惰管理制度與現行法制規範進行瞭解與探討,並做成四點結論。
針對勞動部召開之記者會公布調查結果,長榮航空也回應表示,長榮航空自事件發生以來,積極調查並以最快速度落實各項改善措施。針對勞動部調查報告所指出之制度上未臻合理之處,公司亦將積極配合並迅速完成檢討與調整。
對於勞動部調查報告結論,長榮航空回應如下:
一、針對出勤規範與考評制度,長榮航空在蒐集各界意見後,已在日前做出調整,發布前亦遵循勞動部建議與工會溝通。後續法規若有所更動,長榮航空將會配合修訂,以確保公司制度符合相關規範的要求。
二、針對機上執勤規範未臻清楚之處,公司亦已在事件調查後修訂手冊內容,並透過加強宣導以及納入訓練課程等方式,確保空勤組員充分理解與確實遵循規範內容。長期以來,組員手冊皆持續滾動式檢討不足之處,以訂定得更加清楚明確,利於空勤組員遵循。
三、針對勞動部表示空勤組員的國定假日挪移有違法疑慮,桃市府已來函請公司說明,公司將再向主管機關陳述相關法規適用情形,以釐清適法性問題。
而針對長榮航空事件的四點結論,勞動部也公布後續處理:
一、長榮航空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
二、孫員處遇是否涉及職場霸凌(不法侵害),將要求長榮航空依法啟動疑似不法侵害事件調查程序,並限2個月內完成調查。
三、長榮航空對於組員於值勤期間突發疾病之緊急應對與處置作業規範不夠周詳,且未要求所屬機組員依所訂客艙組員手冊落實實施,後續將交由交通部民航局調查處理。
四、有關孫員死亡原因是否為工作相關疾病,目前家屬已簽署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勞動部並已函請健保署及相關醫療院所提供孫員就醫明細及本案相關病歷資料。前述資料將與本訪談及調查結果,併同提供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參考,以進行工作相關疾病之專業評估,後續視評估結果,協助家屬向勞保局申請相關給付。
五、長榮航空藉由將空勤組員航班、休假日與調班申請及個人績效,與病假申請情形緊密連結之不利益管理制度,嚴重影響勞工之「病假權」。
另外,勞動部指出,在聆聽民眾、工會及勞工聲音,發現確實有勞工會帶病上班或不敢請病假情形,勞動部願意正視這個現象,於11月10日召開「研議保障工病假權會議」,邀集全國性勞雇團體、關注議題相關團體與中央部會與地方政府,聆聽各界對於病假權保障制度之建議,參考各界提供之建言,納入勞動部研修的「勞工請假規則」及相關函令,明定勞工請病假未超過10日,雇主不得做「不利處分」,違者最高可處100萬元,預計明天元旦上路。
勞動部規劃從四大面向著手保障勞工請病假的權益:
第一,明定勞工請病假未超過十日,雇主不得為不利之處分;
第二,考量勞工舉證困難,課雇主於勞工釋明遭受不利處分之事實後,應負舉證責任;
第三,雇主考核時應以勞工之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
第四,全勤獎金應訂於工作規則、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讓勞工明確知悉。雇主扣除全勤獎金應合理且符合比例原則,如有因請病假扣除全勤獎金,不得對未足月請病假有全數不予發給情形,避免造成勞工因恐懼不利益而不敢請病假。2025/11/21










